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471號
- 原告
- 大方百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耀霆
- 訴訟代理人
- 趙大鈞
- 被告
- 寶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誠忠
- 訴訟代理人
- 吳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此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卡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