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58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重小字第581號
- 原告
- 公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雲英
- 訴訟代理人
- 林聲逸
- 被告
- 吳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重小字第581號請求給付車輛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曾惠雅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叁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