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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581號

給付車輛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李昭融李昭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重小字第581號

原告
公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雲英
訴訟代理人
林聲逸
被告
吳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重小字第581號請求給付車輛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曾惠雅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叁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馬秀芳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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