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749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陳嘉
- 被告
- 佑旭電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黃寶桂
- 即清算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光
- 即清算人
- 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