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94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重小字第949號
- 原告
-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俊強
- 訴訟代理人
- 陳中興
- 被告
- 廣澤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重小字第949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曾惠雅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肆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肆仟肆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