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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00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聚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章德
被告
興富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旭坤

原告與被告興富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8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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