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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016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簡阿月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祥
被告
宇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慰

      陳德福

      張福寧

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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