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彭松江
- 法定代理人王俊晴
- 原告金良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067號原 告 金良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晴 原告與被告詹燿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壹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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