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彭松江
- 法定代理人王俊晴
- 原告金良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詹燿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067號原 告 金良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晴 被 告 詹燿舟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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