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16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黃詠筑
- 被告
- 巨東地質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乙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及書記官製作原本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