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225號原 告 鄭忠誠 被 告 凱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賢 訴訟代理人 官弘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