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350號
- 原告
- 創新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清顯
上列原告因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信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