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414號原 告 黃淑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漢森即除障香本舖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捌萬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肆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 貳仟玖佰柒拾貳元。 (2)就被告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