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493號
- 原告
- 詩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福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黃圓即欣嘉威企業社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