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簡字第153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游正明
被告
益成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烈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捌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戶等為由退票,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支票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映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      │      │
│  編│票據號│票面金額│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退票日│
│  號│碼    │(新臺幣)│      │      │      │即利息│
│    │      │        │      │      │      │起算日│
├──┼───┼────┼───┼───┼───┼───┤
│    │HCA245│0000000 │益成水│上海商│104年 │104年 │
│  1 │5788  │元      │電有限│業儲蓄│08月  │08月  │
│    │      │        │公司  │銀行新│02日  │03日  │
│    │      │        │      │莊分行│      │      │
│    │      │        │      │      │      │      │
├──┼───┼────┼───┼───┼───┼───┤
│    │BY9126│0000000 │同上  │遠東國│104年 │104年 │
│  2 │535   │元      │      │際商業│09月  │09月  │
│    │      │        │      │銀行台│02日  │02日  │
│    │      │        │      │北新莊│      │      │
│    │      │        │      │分行  │      │      │
├──┼───┼────┼───┼───┼───┼───┤
│    │HCA246│0000000 │同上  │上海商│104年 │104年 │
│  3 │5575  │元      │      │業儲蓄│10月  │10月  │
│    │      │        │      │銀行新│02日  │02日  │
│    │      │        │      │莊分行│      │      │
├──┼───┼────┼───┼───┼───┼───┤
│    │HCA247│0000000 │同上  │上海商│104年 │104年 │
│  4 │3954  │元      │      │業儲蓄│11月  │11月  │
│    │      │        │      │銀行新│15日  │16日  │
│    │      │        │      │莊分行│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