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559號
- 原告
- 陳今漢
- 被告
- 鑫豐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景興
- 被告
- 張麗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8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