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欠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635號原 告 綸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福南 訴訟代理人 李全中 被 告 翁碧華 楊軒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錦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