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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635號

清償欠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吳智勝

原告
綸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福南
訴訟代理人
李全中
被告
翁碧華
被告
楊軒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複代理人
張錦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吳智勝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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