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趙炳煌
- 法定代理人顧閏潔
- 上訴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220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顧閏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森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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