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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游婷麟
  • 法定代理人
    康文杰、陳振川

  • 原告
    大德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勝久檢驗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簡字第30號 反訴原告  大德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文杰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邵芳芳 反訴被告  勝久檢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川 訴訟代理人 李宜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本訴部分: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63條亦定有明文。本件本訴 原告(即反訴被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主張被告(即反訴原告)應負給付工程款責任。嗣原告於民國10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本訴之起訴,復被告同意撤回,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本訴雖經撤回而溯及的消滅,惟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其效力,是本件僅就反訴部分為裁判,先予敘明。 貳、反訴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反訴原告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272,94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於民國104年5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反訴原告當庭具狀 變更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249,315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反訴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反訴被告承攬反訴原告之下列工程:(1)TSMC14P6案發 電機系統檢測工程,工作日期:民國102年7月2日,金額新 臺幣(下同)23,625元。(2)3000GL儲熱水箱工程檢測項 目、工作曰期:102年8月5日、金額44,310元。(3)桃園航空貨運站仲裁後修正計劃G項主體工程、工作日期:102年9 月16日,金額7,770元。(4)2119PW03780工程檢測、工作 日期:102年10月7日、金額3,150元。 (二)另,反訴原告前於102年6月1日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就民雄供油新營加壓站B號鍋爐汰換事宜 簽訂國內器材採購契約【參104年1月28日答辯狀被證一】,反訴原告為確保上開工程器材品質及遵期履行契約義務等目的,關於器組之焊道放射線檢測(RT)工項部分,特委請反訴被告負責上開工程以進行拍照、判片檢驗及製作書面報告等事務(下稱系爭工程,即本訴起訴狀中編號三該211BW00560X光檢測工程,約定檢測費用報酬為52,080元),惟反訴被 告就各階段事務並未嚴守檢測之標準作業程序,且未放置像質計,並恣意判定合格與否,是於102年10月2日經中華鍋爐協會(以下簡稱中鍋協會)派員對該工程器組進行熔接檢查 初驗時,經發現系爭工程編號211BW00560臥型爐筒煙管式蒸汽鍋爐顯然有RT品質不良及部份底片未放置像質計等瑕疵存在之情形,因此遭判定檢查不合格,必須拆除鍋爐重新製造送檢,此乃有中鍋協會102年10月9日中鍋檢三字第 00000000000號函【參104年1月28日答辯狀被證二】得以佐 證。而因反訴被告就系爭工程之錯誤施作,攸關系爭鍋爐運轉安全至為重大,是反訴原告就該不合格工項方另行派工進行鍋爐之拆除,並就34支煙管重新拆除及焊接進行施作,嗣方再由反訴被告就不合格位置底片重照及不合格位置焊道放射線檢測重新照射等施作後,始獲中鍋協會複驗核可通過。據此,反訴原告乃因反訴被告就系爭工程之錯誤施作而受有以下損害: ㈠違約罰款75,750元: 系爭工程固於102年11月10日經反訴被告重新施作後而完成 竣工檢查,並於102年11月18日試運轉完畢,惟整體工程經 驗收、結算,卻也因此逾被告與中油公司所定工期有5日之 多,致反訴原告遭中油公司計罰逾期違約金75,750元,此有中油公司結算收據可稽(參被證三)。 ㈡雇請人員拆除等費用157,500元: 因反訴被告就系爭工程之錯誤施作,反訴原告為儘速於與中油公司所定之工期內完工(按後乃逾期5日),乃投入大量人 力,共計8位師傅(何忠明、沙永、松裕、江春哲、黎榮忠、魏智能、顏宗寶、康家瑋),自102年11月1日至11月22日, 逐日搶救施作,8人共花費63個工作天(此有被告102年11月 份之派工表供參。參被證四),以每日酬金2,500元為計算,反訴原告因反訴被告之錯誤施作,而另行支出費用計 157,500元(63×2,500=157,500)。又若鈞院認該部分反訴 原告之舉證有所不足,懇請鈞院傳喚前開工作人員諸如何忠明等人(地址即被告公司址),用以釐清確認反訴原告是否有因反訴被告就系爭工程之錯誤施作,而重新拆除,並額外支出前開工資。 ㈢煙管抽換等費用147,000元: 被告因原告就系爭工程之錯誤施作,而將鍋爐之煙牽重新拆除及焊接(參被證五),數量計有34支,以每支煙管3,000元 計算,加計工資45,000元,共計147,000元(34×3,000= 102,000。102,000+45,000=147,000)。 (三)綜上,反訴原告確係因反訴被告就系爭工程之錯誤施作而受有計380,250元之損害,且此損害之發生實可歸責於反訴被 告,是反訴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及第495條第1項規定,自得請求反訴被告賠償被告此部分380,250元之損害。 (四)惟因反訴被告對反訴原告尚有如其本訴起訴狀(註:已撤回其本訴在案)所載編號一至編號五等工程款共計130,935元可資請求,然反訴被告就編號三該211BW00560 X光檢測工程(即系爭工程)之施作,確亦因其承攬施作錯誤造成重大之瑕疵存在,致反訴原告因此受有上揭380,250元之損害,已如 上述,為此,反訴原告自亦得爰依民法第334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就前開對反訴被告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主張與反訴被告得為請求之工程款130,935元相互抵銷後,請 求反訴被告給付249,315元(計算式:瑕疵損害賠償380,250元-工程款130,935元)之金額。為此,反訴原告爰依民法 第227條第2項及第4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249,315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反訴被告則請求駁回反訴原告之訴,且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並辯稱: (一)反訴原告稱其因反訴被告承攬系爭工程有重大瑕疵,致生 380,250元之損害,反訴被告否認之:蓋,反訴原告委託反 訴被告就系爭工程即本訴起訴狀中編號三211BW00560X光檢 測工程進行拍照檢測...。反訴被告亦依照反訴原告之指示 通知進行X光檢測。惟因此檢測程序涉及鍋爐的規袼設計與 施工順序,當時反訴被告即曾提醒被告不是只有X光檢測即 可發現焊道有無無瑕,應同時進行超音波檢查始能做完整檢測,並請反訴原告公司負責人應同時聯絡中華鍋爐協會查詢檢測項目。詎反訴原告並未理會反訴被告提醒,只要求單做X光檢測,又不事先協調諮詢中華鍋爐協會的檢測程序,即 逕行繼續施工。事後發現檢測項目有誤,才又委託反訴被告同時使用r.ray及超音波檢查,始完成鍋爐焊道完整的檢測 工程。反訴原告不明暸鍋爐的檢測程序及工程施作順序,因而導致須事後改善並補做檢測之項目,卻責怪反訴被告未完成檢測程序並要求反訴被告賠償損害云云,自屬無據。 (二)申言之,反訴被告就211BW00560X光檢測工作之施作,係接 到反訴原告通知做X光照相檢測,因其端板厚度超過19T,又經壓彎、不平,本不適合做X光照相檢測,如以X光照相檢測將無法達到要求,依經濟部中央標準規定中國國家標準CNS ,本須用IR-192伽傌射線照相,又瑞板被壓彎即有可能產生裂紋,反訴被告曾將上開事實告知反訴原告,並建議反訴原告必須要用超音探傷補助,然反訴原告仍然堅持己見,要求反訴被告依其指示從事X光檢測,並繼續施工。反訴原告既 指示反訴被告應為X光檢測,反訴被告亦依照反訴原告之指 示進行X光檢測,則就此所生之損害,既係可歸責於反訴原 告之事由所致,斷無要求反訴被告負擔之理。 (三)其後,反訴原告因未聽從反訴被告建議之檢測方式,而遭中華鍋爐協會檢查不合格,復又再委託反訴被告用伽瑪射線與超音波進行檢查(附上伽瑪射線與超音波報告),果如反訴原告稱反訴被告未嚴守檢測之標準作業程序,而有施工錯誤之情形,被告何必再委託反訴被告重新進行檢測工作?更何況,反訴被告早已將系爭工程應為何種檢測充分告知反訴原告,並告知反訴原告未用其他輔助檢測會發生之風險,則反訴原告既拒絕反訴被告之建議方式,並指示反訴被告應按照其指示進行X光檢測所生之風險,本應由反訴原告負擔。 (四)另反訴原告所提及之違約罰款及雇請人員拆除、煙管押換等費用,核與反訴被告無關,反訴原告自應證明其與第三人中油公司間之合約罰款及依照第三人合約施工所生瑕疵與反訴被告檢測工程間有何關連?並就反訴原告屢稱係因反訴被告系爭工程之錯誤施作所生之損害,負舉證之責。 (五)依經濟部中央標準局中國國家標準鍋爐規章(CNS2139,2141,10231)第13.8.3節規定:「超音波探作試驗之適用範圍:第13.8.1節規定之接頭而放射線檢查有困難時之完全熔入之熔接部及認為必要之熔接部,應實施超音波探傷試驗,且該試驗結果應為合格者」,其中所謂「放射線檢查有困難」係指本件端板部分因超過19 mm以上且處於彎曲(見下開示意 圖B端版部分)。因此,就B端版部分因超過19 mm以上且處 於彎曲不平,就必須使用r-ray與超音波進行檢查,而反訴 被告係接獲證人陳哲賢要求至系爭工程施作現場進行檢測,檢測方式為使用X光檢測,到達現場後發現所欲檢測之標的 物桶身厚為16mm,而端板為21 mm(19 mm以上),依照規定,桶身部分(16 mm)得以X光進行檢測,但端板部分因超過19 mm以上且處於彎曲不平,就必須使用r-ray與超音波進行檢查。反訴被告並將上開情形,即桶身本體可用X光,端版 部分應用r-ray檢查與超音波檢查告知反訴原告,然反訴原 告卻表明為節省經費,只需要使用X光檢查就可以,如工檢 會來查驗有問題,他會負責等語,此由被告員工即證人陳哲賢於鈞院在10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證稱:「因為法規定鍋爐只要做X光檢測合格就可以,所以我只有叫原告做X光檢測,並沒有叫原告做超音波檢測,因為超音波檢測是不需要的。所以當時與原告約定的鍋爐檢測方法就只有X光檢測 。」等語足證(見鈞院卷10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 倒數第14行以下)。因此,反訴原告確實指示反訴被告只須進行X光檢測,而無須進行r-ray與超音波檢測,實甚灼然。(六)又因端版部分(即示意圖B部分)為彎曲不平,必須使用 r-ray與超音波檢查,用X光檢測是無法測出各種因為鐵板 19mm以上壓彎所產生的複雜裂紋,因端版本身是彎曲不平,而X光檢測必須物件之缺點與生線垂直,方能進行檢測,因X光中心點不容易調整,彎曲不平、厚度光線不易透過,且不可能將端版拉直進行X光檢測。因此,彎曲不平的端版如要 以X光進行檢測,就會產生照不到或底片判讀品質不良的情 形,而此之底片判讀品質不良及照不到的結果,係因被告認為系爭工程之桶身本體及彎曲的端版均可以使用X光檢測, 並進而指示原告僅以X光檢測所致。反訴被告既已將系爭工 程應為何種檢測方式充分告知反訴原告,而反訴原告宥於自身成本考量而不願意依照反訴被告所建議方式進行檢測,則該無法檢測或因檢測方式不符合物件本身特性(如要檢驗血型,結果以檢驗尿液方式進行檢驗為之)而造成中華鍋爐協會檢測不合格之結果,本應由反訴原告自行承擔。因此,反訴原告稱反訴被告X光檢測判讀底片不良及未放置像質計之 檢測瑕疵存在,洵與實情未合,自難以採信。 (七)鑒於反訴原告僅指示反訴被告採用X光檢測即可,並不採用 反訴被告建議應再加上r-ray及超音波檢測,因此始導致因X光無法正確判讀端板彎曲部分有無瑕疵,始發生端板彎曲部分判讀底片不良及無法放置像質計之情形。然此等瑕疵均係應反訴原告當初僅要求做X光檢測,而不同時採用超音波檢 測所致,實非可歸責於反訴被告。詎反訴原告辯稱反訴被告於X光檢測有瑕疵存在云云,均非實情。 (八)再者,如前所述,端版彎曲部分應採用超音波檢測,不應採用單一X光檢測,始能正確判讀鍋爐有否瑕疵存在。故縱使 原告以X光檢測桶身平整部分為合格,仍不足以證明整體鍋 爐為合格,非再進行超音波檢測,自無法正確判讀。基此,當中華鍋爐協會要求複檢時,反訴原告仍然委託反訴被告再增加超音波檢測,經原告檢測後,發現整體鍋爐均未發現瑕疵,亦通過中華鍋爐協會的複檢。因此,足知整體鍋爐未通過檢測乃是反訴原告不願採用超音波檢測所導致,與是否採用X光檢測或X光檢測有無瑕疵,並無關連性,均不足以影響整體鍋爐應採用超音波檢測之事實。然反訴原告猶未察鍋爐應併採用超音波檢測始能完全判讀鍋爐製作有無瑕疵。反訴原告既僅要求以X光檢測,而因X光檢測仍無法取代超音波檢測之結果,即遽謂反訴被告之鍋爐X光檢測存有瑕疵云云, 亦顯無足採。 (九)再就反訴原告所質疑之像質計爭議部分,說明如下: (1) 因本件B端版情況特殊(超過19 mm以上且處於彎曲不平),進行X光檢查時,彎度太大,像質計無法照出,必須使用 r-ray與超音波進行檢查。 (2) 與本件A桶身本體之所以可以使用X光檢測係因該A桶身本體 可以平放像質片,且中心點易於調整,但如端版是呈現彎曲的情形,則會造成像質計在材質上面容易掉落與偏離,不容易看到像質片,像質計係一片小小線條由0.4mm到0.7mm的線條所組成,放在片子前後端做有缺點時,比較之用,因為B 端版與A桶身本體在鋼體本身就有極大的差異性存在,前者 為彎曲,後者為直平,而檢測的方式,自然必須要因應該鋼體本身的條件而定,也就是,在鋼體本身是呈現厚度達21mm且彎曲的情形時,因為受限X光檢測的先天上缺陷,不好調 整並校對X光檢測的中心點,自然會造成像質計掉落與偏離 ,就像是使用放像質計,也會因為彎度太大,造成掉落和偏離的情形。 (3) 另參諸原告在104年4月1日言詞辯論筆錄稱:法官:是否X光底片沒有放像質計,所以才測試不準?原告法定代理人:我有放像質計,但是X光的檢測方法不對,因為鍋爐的彎度太 大,無法用X光檢測,必須要用r射線或超音波才可以,鍋爐規章有寫。法官:為何原告X光檢測都說合格?原告法定代 理人:因為我用X光檢測看起來都合格,但鍋爐彎度的部分 必須用r射線或超音波才可以。並非沒有放像質計的問題, 因為彎度太大放像質計也沒用,也是照不出來。(見鈞院 104.4.1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第13行以下) (4) 由上可知,原告在進行X光檢測時,確實有放像質計,但因 為鍋爐的彎度過大,無法用X光進行檢測,而聽從被告指示 將彎曲的部分進行X光檢測,會沒有像質計的比較資料,呈 現「合格」的表象,但實際上因為沒有像質計的比較資料,無從顯示彎曲部分的缺點,而此部分係因受限X光檢測無法 在彎曲部分進行檢測。因此,被告稱未放像質計之判片係屬檢測瑕疵等云云,實有誤解,自難採信。 (十)本件檢測報告由反訴被告交付反訴原告後,反訴原告應即通知中華鍋爐協會進行查看,如有發生瑕疵,即可重新檢測,再進行第二階段施工。反訴被告做檢測時即已明確告知反訴原告大德公司陳哲賢應先請中華鍋爐協會進行檢測,如有問題可以先行修正,然反訴原告卻稱沒有關係,伊會自行負責,因此,就上開造成反訴原告損害擴大之原因,係因反訴原告在階段施工完成後並未及時通知中華鍋爐協會進行檢測,待全部完工後才通知中華鍋爐協會進行檢測,以致無法及時修正瑕疵,此等放任其損害擴大之原因既係可歸責反訴原告所致,自應由反訴原告自行負責,斷無要求反訴被告負責之理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反訴原告主張其與中油公司就鍋爐汰換簽訂採購契約,委請反訴被告負責系爭工程以進行拍照、判片檢驗及製作書面報告等事務,惟反訴被告未依標準作業程序,且未放置像質計,並恣意判定合格與否,是經中華鍋爐協會初驗時,發現系爭蒸汽鍋爐顯然有RT品質不良及部份底片未放置像質計等瑕疵存在,檢查不合格,是反訴原告將鍋爐拆除,並就34支煙管重新拆除及焊接進行施作,再由反訴被告就不合格位置底片重照及不合格位置焊道放射線檢測重新照射等施作後,始複驗核可通過。故反訴原告因反訴被告就系爭工程之錯誤施作而受有以下損害:㈠違約罰款75,750元:逾工期有5日。㈡雇請人員拆除等費用157,500元:自102年11 月1日至11月22日,8人63天,(63×2,500=157,500)。㈢煙 管抽換等費用147,000元:鍋爐之煙牽重新拆除及焊接,有 34支,加工資45,000元,共計147,000元。合計反訴原告因 反訴被告就系爭工程之錯誤施作而受有380,250元損害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採購契約、中華鍋爐協會102年10月9日中鍋檢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中油收據、102年11月份派工表、煙管抽換照片等件為證。反訴被告則以:反訴被告依照反 訴原告之指示通知進行X光檢測。惟因此檢測程序涉及鍋爐 的規袼設計與施工順序,反訴原告不明暸鍋爐的檢測程序及工程施作順序,當時反訴被告即曾提醒反訴原告不是只有X 光檢測即可發現焊道有無無瑕,應同時進行超音波檢查始能做完整檢測,並請反訴原告公司負責人應同時聯絡中華鍋爐協會查詢檢測項目。詎反訴原告並未理會反訴被告提醒,只要求單做X光檢測,又不事先協調諮詢中華鍋爐協會的檢測 程序,即逕行繼續施工。事後發現檢測項目有誤,才又委託反訴被告同時使用r.射線及超音波檢查,始完成鍋爐焊道完整的檢測工程等語置辯。是本件首應審究者厥為:反訴被告施作系爭工程有無瑕疵?倘有瑕疵,與反訴原告所受損害間有無因果關係存在? 三、查:①依証人即中華鍋爐協會檢查員林富山於本院104年5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具結證稱:「如果是x光射線檢測不出來,用r射線檢測亦可,我們不去管用哪一種來判讀,無論 用x射線或r射線都要符合相關法規。在理論上(原則上) 19mm的厚度以下一般都是用x射線檢測就可,19mm以上比較 常用r射線來檢測,所以系爭鍋爐我們不論他是用何種檢測 方式,只要符合標準就好,如果檢測者用x射線無法測試到 ,則應該自行選用r射線來檢測,讓檢測能夠符合規定。至 於不管用x射線或r射線,像質計都是一定要有的,因為這是規定。後來反訴原告有提出反訴被告所重做的102年10月7日211P W00560檢測報告,這次是合格的,檢測方法是r射線,而非X射線檢測。這次的r射線沒有像質計沒放的問題,至於是否x射線就會產生像質計無法放好我們不知道,我們只論 相片是不是合格。」,足見反訴被告辯稱:像質計是做比較用的,因為x光射線機很笨重,中心點要設置比較困難,因 為鍋爐鋼板是彎曲斜的,而且厚度是19mm以上,所以x射線 沒辦法照好,r射線機只有尖尖很小的東西,所以中心點設 置比較容易,但是r射線對人比較有傷害,所以需要在晚上 做,所以費用比較高,所以反訴原告才會堅持用x射線,不 可能都沒有放像質計,只是因為x光機照射時中心點沒辦法 擺好,所以照不出來等語,應為可採,是反訴原告所為反訴被告就系爭工程有未放置像質計之瑕疵存在之主張,尚屬無據。②依證人即被告公司設計工程師陳哲賢證稱:當時是伊叫原告去做鍋爐檢測,因為法規規定鍋爐只要做X光檢測合 格就可以,所以伊只有叫原告做X光檢測等語(見本院10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及依証人林富山於104年5月6日證稱「鍋爐檢查是否合格,在本體製作完成時就應該請我們來做檢查,亦即在鍋爐鋼板材料即開始檢查,鍋爐製作本體完成時即應該做熔接及構造檢查,此時鍋爐還沒有加裝其他附屬設備時應該就鍋爐的熔接檢查提出給鍋爐協會檢查。必須鍋爐本體的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經鍋爐協會檢查合格之後,才可以加裝其他附屬設備例如管線及相關附屬設備,另外的附屬設備有另外的檢查項目。」之證言,而本件反訴被告是於檢測日期102年7月12日做鍋爐本體檢查,反訴原告遲至「附屬設備裝設後」之102年9月2日才送請檢查;況反訴被 告辯稱:「我們的報告只是給反訴原告做參考,如果有問題他們要自己負責。因為如果是判讀鍋爐協會認為有問題,應該反訴原告也可以叫我們重做,並不是說我們的一次報告就是最終結論。所以我們在檢測報告下面有附註『本檢查經有關單位指示及會驗,請有關單位與驗收單位詳細核對報告及其他各種情形、以免事後有差錯。』」等語,足見反訴被告既已依反訴原告之要求施作X光檢測,並提出X光底片,反訴被告之判定是否合格只是給反訴原告供參考而已,且反訴原告於未經鍋爐協會就系爭鍋爐檢查合格之前,即先加裝其他附屬設備,於附屬設備裝設後始送請檢查,則縱系爭工程確有瑕疵,亦難認與反訴原告主張之所受380,250元損害間有 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是反訴原告將鍋爐拆除,並就34支煙管重新拆除及焊接進行施作,乃反訴原告未先送檢即安裝附屬設備之過失,非可歸責於反訴被告,則反訴原告之訴無理由。 六、從而,反訴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及第4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249,315元,及自反訴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結論:反訴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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