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趙炳煌
- 法定代理人涂元光
-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38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蘇淑丹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澤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竣崧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2,9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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