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389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 訴訟代理人
- 蘇淑丹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澤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竣崧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2,9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