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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42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趙炳煌

上訴人
龍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5,4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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