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428號
- 上訴人
- 龍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怡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5,4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