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6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613號
- 原告
- 鉅錄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麗玲
上原告與被告仁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
肆萬玖仟零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柒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