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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619號

返還代收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吳智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619號

原告
康傑寢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春
法定代理人
王佩珍
法定代理人
林均庭
法定代理人
林郁翔
訴訟代理人
李長彥律師
複代理人
林裕洋
被告
吳淑勤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吳智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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