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725號
- 原告
- 楊炎標
- 被告
- 頂領先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宗盈
- 被告
- 何建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票款新臺幣(下同)1,030,000元及其利息,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1,0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697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此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