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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72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楊炎標
被告
頂領先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盈
被告
何建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票款新臺幣(下同)1,030,000元及其利息,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1,0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697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此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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