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780號原 告 李郁烈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被 告 康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順福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