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904號
- 原告
- 頂新國際視訊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許彩仙
- 訴訟代理人
- 張閔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秀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1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96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100元,尚欠新台幣2,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所欠裁判費2,8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