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904號原 告 頂新國際視訊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許彩仙 訴訟代理人 張閔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秀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1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96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100元,尚欠新台幣2,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所欠裁判費2,8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2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