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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90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趙炳煌

原告
頂新國際視訊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許彩仙
訴訟代理人
張閔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秀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1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96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100元,尚欠新台幣2,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所欠裁判費2,8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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