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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943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彭松江

上訴人
蔡百銓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群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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