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勞小字第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重勞小字第3號
- 原告
- 張秉謙
- 訴訟代理人
- 張桂綿
- 被告
- 拉米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穎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重勞小字第3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鍾伊婷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捌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玖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