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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簡字第1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吳智勝

原告
張育愷
原告
張祺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佛雅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5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吳智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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