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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勞簡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林翠珊

  • 原告
    羅寶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簡字第25號原   告 羅寶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上豪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參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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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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