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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36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詹修儒

上原告與被告順通拖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記載被告「鄭明德」之住所,

原告雖聲請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調取車禍資料,惟經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回復:該處非屬道路範圍而無從提供,

致不知被告鄭明德之住所而無法合法送達文書。再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費用,並具狀記載

被告鄭明德之真正住所,同時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

略)陳報本院,逾期未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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