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362號
- 原告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孔令範
- 訴訟代理人
- 詹修儒
上原告與被告順通拖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記載被告「鄭明德」之住所,
原告雖聲請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調取車禍資料,惟經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回復:該處非屬道路範圍而無從提供,
致不知被告鄭明德之住所而無法合法送達文書。再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費用,並具狀記載
被告鄭明德之真正住所,同時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
略)陳報本院,逾期未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