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168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重小字第1682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陳歆劼
- 被告
- 陽光美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信鳴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重小字第1682號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曾惠雅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本院新北院清司執壯字第九八三五二號移轉命令失效止,在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台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多以六個月為限,暨執行費用新臺幣貳佰柒拾元範圍內,按月將潘培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每月支領勞務報酬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第一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