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775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谷真樹
- 訴訟代理人
- 沈煥博
- 被告
- 華棟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村0號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又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涉訟請求,其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市民族路一段,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可佐,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及第21條之規定,各該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均俱有管轄權,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中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