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8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傳家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呂宛駿
- 即被告
- 陸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順基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呂宛駿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436元,而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為120,081元(計算式:
152,436元即起訴請求金額-32,355元即原告勝訴部分=120,0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