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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20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楊雲筑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被告
合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誠
被告
林陳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莊淑媛 住臺北市○○○路○段00號三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訂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及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而為請求,而依上開契約書第27條及第14條分別約定:如因本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本約房地所在地法院(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買賣契約書影本2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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