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2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292號
- 原告
- 國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鮑基
- 訴訟代理人
- 徐基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伯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7,6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