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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45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游婷麟

上訴人
偉盛科技有限公司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鄭文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韋昕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16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955,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計32,76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游婷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459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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