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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50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500號

原告
開店一二三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晨妤
被告
妍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據兩造間簽訂之「軟體暨行銷服務契約條款」為本件請求,查上開契約條款第14條第2項約定:「因本條款或其附約…而涉訟時,客戶經磋商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條款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就因上開合約所生訴訟,顯然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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