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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55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登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鼎鏘
被告
鴻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聰堯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復為同法第28條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四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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