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555號
- 原告
- 登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鼎鏘
- 被告
- 鴻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聰堯
- 訴訟代理人
- 劉仁閔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復為同法第28條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四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