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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831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吳智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831號

原告
敬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祐霈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吳智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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