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8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831號
- 原告
- 敬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祐霈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83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祐霈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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