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8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8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至臻堂奈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雲政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鄭文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裁定命其於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5年7月2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乃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