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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簡字第989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吳智勝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燕蘋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告
禾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5 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司執金字第九二四三八號移轉命令失效止,在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按月將賴俊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每月薪資債權(包括薪俸、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即原告之債務人賴俊吉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然嗣後並未依約還款,仍欠新臺幣23萬5,214 元,及自民國96年1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未清償,原告就上開債權於取得執行名義後,曾向本院民事執行處就賴俊吉對被告之薪資債權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核發103 年度司執字第92438 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扣押及移轉命令,然被告於收受上開執行命令後,竟不予理會,且原告亦多次電話照會被告,發現賴俊吉仍任職於被告,而被告既未對上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亦未依原告之電話催告及存證信函履行給付,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27518 號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本院103 年8 月20日新北清103 司執金字第92438 號扣押命令、本院103 年9 月19日新北清103 司執金字第00000號移轉命令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無誤。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本院系爭執行事件移轉命令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吳智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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