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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勞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
    吳智勝

  • 當事人
    張育愷張祺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簡字第10號原   告 張育愷 原   告 張祺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佛雅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5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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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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