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簡字第24號
- 原告
- 張顧懷
- 被告
-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枝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訂立之受僱合約書第三條所載,約定雙方於系爭契約如有爭議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上開合約書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