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勞簡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簡字第24號原 告 張顧懷 被 告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枝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訂立之受僱合約書第三條所載,約定雙方於系爭契約如有爭議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上開合約書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