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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簡字第2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林翠珊

原告
羅寶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上豪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參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林翠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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