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勞簡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簡字第25號原 告 羅寶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上豪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參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