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004號
- 原告
- 譽文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豐權
- 訴訟代理人
- 陳韋辰
- 被告
- 福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玲玲
- 訴訟代理人
- 方文雄
- 訴訟代理人
- 徐志雄
- 被告
- 吳金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重小字第100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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