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266號
- 原告
- 皇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瑛
- 被告
- 英倫雙星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瑩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據兩造間簽訂之「保全兼行政服務委任契約」為本件請求,查上開契約第18條約定:「就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事項,如經涉訟,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就因上開合約所生訴訟,顯然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