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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1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李昭融
  •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 當事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順通拖吊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362號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詹修儒 上原告與被告順通拖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記載被告「鄭明德」之住所,原告雖聲請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調取車禍資料,惟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回復:該處非屬道路範圍而無從提供,致不知被告鄭明德之住所而無法合法送達文書。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費用,並具狀記載 被告鄭明德之真正住所,同時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陳報本院,逾期未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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