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1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362號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詹修儒 被 告 順通拖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郁原 訴訟代理人 黃富義 被 告 鄭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 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5年7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