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1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30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重小字第168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歆劼 被 告 陽光美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鳴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重小字第1682號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通 譯 曾惠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本院新北院清司執壯字第九八三五二號移轉命令失效止,在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台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多以六個月為限,暨執行費用新臺幣貳佰柒拾元範圍內,按月將潘培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每月支領勞務報酬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第一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王敏芳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