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1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林翠珊
- 法定代理人陳忠鏗
-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黃志宏即宏威行、李謹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945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被 告 黃志宏即宏威行 被 告 李謹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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