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94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林翠珊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被告
黃志宏即宏威行
被告
李謹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林翠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